依據《婚姻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痘橐龇ㄋ痉ń忉?一)》第19條規定,《婚姻法》第18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由此可知,因拆遷婚前的房屋而獲得的安置房,從該房屋的來源、演變過程以及出資情況來看,均為夫妻一方婚前取得,因此屬于夫妻一方個人財產。
從中我們也可以看出,婚后所得的一切財產都歸夫妻共有是錯誤的認識。婚后財產歸夫妻共有是有條件的,確定婚后財產的歸屬要看來源,看人身關系,看是否為共同勞動成果?;楹螳@得的安置房,是對其個人的補償,來源于婚前財產,并非夫妻共同勞動所得。因此,按《婚姻法》第18條第5項規定應歸一方所有。如果因公民婚前個人房屋婚后被拆遷,夫妻即對房屋補償共同享受權利,將明顯剝奪一方的財產權益,不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則,也違背了《婚姻法》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是個人財產的立法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