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訴訟和訴訟的區別(非訴訟和訴訟的區別是什么)
訴訟和非訴訟的區別
訴訟是指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解決糾紛的法律手段,一般通過二審最終結案,審理的時間會很漫長。而非訴訟是以法院訴訟之外的法律手段,例如調解、仲裁等形式,相對比較靈活,時間跨度短。而且有些業務本身也不適合用訴訟,例如宣告失蹤、認定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等都不需要通過訴訟手段。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訂)》第十條 審判基本制度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合議、回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
訴訟和非訴訟的區別
訴訟和非訴訟的區別有:
1、含義不同。訴訟指糾紛當事人通過向具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另一方當事人解決糾紛的形式;非訴訟涉及刑事犯罪,由政府當局控告疑犯。非訴訟就是法律事務。非訴訟法律事務是訴訟法律事務的對稱;
2、特征不同。中國大陸的訴訟程序一般實行兩審終審制度,分為一審和二審,但部分案件實行一審終審;非訴訟必須是不通過訴訟方式辦理的法律事實。能夠產生民事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實;
3、使用情況不同。訴訟是在自身受到侵害或者權利受到侵犯時使用;非訴訟適用于不具備訴訟要件的法律事務,即無爭議的法律事務。
起訴狀需要寫明的信息有哪些
1、當事人的姓名、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2、訴訟請求和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的姓名和住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非訴訟和訴訟的區別
定義不同,目的不同。
1、定義不同:非訴訟主要使用非暴力的、非對抗的方式,以達成促進和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一種方式。訴訟是通過司法途徑來解決爭議的活動,通過國家審判機關來對案件進行審理和裁決。
2、目的不同:非訴訟的目的是為了預防糾紛、解決糾紛,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而訴訟的目的是為了解決爭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訴訟和非訴訟的區別
訴訟是指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解決糾紛的法律手段,一般通過二審最終結案,審理的時間會很漫長。而非訴訟是以法院訴訟之外的法律手段,例如調解、仲裁等形式,相對比較靈活,時間跨度短。而且有些業務本身也不適合用訴訟,例如宣告失蹤、認定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等都不需要通過訴訟手段。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合議、回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
訴訟與非訴訟的區別與聯系
訴訟與非訴訟的區別與聯系如下:
1、含義不同。訴訟指糾紛當事人通過向具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另一方當事人解決糾紛的形式;非訴訟涉及刑事犯罪,由政府當局控告疑犯。非訴訟就是法律事務。非訴訟法律事務是訴訟法律事務的對稱;
2、特征不同。中國大陸的訴訟程序一般實行兩審終審制度,分為一審和二審,但部分案件實行一審終審;非訴訟必須是不通過訴訟方式辦理的法律事實。能夠產生民事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實;
3、使用情況不同。訴訟是在自身受到侵害或者權利受到侵犯時使用;非訴訟適用于不具備訴訟要件的法律事務,即無爭議的法律事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一百二十四條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非訴和訴訟的區別
法律分析:訴訟和非訴訟的區別:
一、含義不同
訴訟:訴訟,指糾紛當事人通過向具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另一方當事人解決糾紛的形式。是一種法律行動,分為民事和刑事兩類,前者原訴人是受害者當事人,因為有未可解決的爭議,所以訴諸法律。后者涉及刑事犯罪,由政府當局控告疑犯。
非訴訟:非訴訟就是法律事務。法律事務,就廣義而言,非訴訟法律事務是訴訟法律事務的對稱。從其性質和辦理方式理解,非訴訟法律事務具有兩種含義:
二、特征不同
訴訟:中國大陸的訴訟程序一般實行兩審終審制度(注意用詞變化,兩審不等于二審),分為一審和二審,但部分案件實行一審終審。
非訴訟:非訴訟必須是能夠產生民事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實;必須是不通過訴訟方式辦理的法律事實。
三、使用情況不同
訴訟:訴訟是在自身受到侵害或者權利受到侵犯時使用,在中國人的觀念中,“訴訟”一詞是由“訴”和“訟”兩字組成的?!霸V”為敘說、告訴、告發、控告之意,“訟”為爭辨是非、曲直之意。兩個字連用即為向法庭告訴,在法庭上辯冤、爭辯是非曲直。
非訴訟:非訴訟適用于不具備訴訟要件的法律事務,即無爭議的法律事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二條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簡單的民事案件,標的額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實行一審終審。
訴與非訴的區別
【法律分析】
訴訟是指糾紛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對方解決糾紛的形式。非訴訟是法律事務。訴訟是在自身受到侵害或權利受到侵害時使用的。非訴訟適用于無訴訟要件的法律事務,即無爭議的法律事務。非訴訟辦理法律事務必須包括三個含義:1、必須是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務;2、通過非訴訟方式進行;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會組織向律師提出請求或者委托。但非訴訟與訴訟相比,非訴具有如下優勢:1、更低的成本;2、更快的速度;3、更方便靈活;4、更少的對抗性;5、更加非正式性;6、主要解決而不是譴責;7、可以不公開進行;8、較少管轄問題;9、結果更容易為當事人所接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三十條 律師擔任訴訟法律事務代理人或者非訴訟法律事務代理人的,應當在受委托的權限內,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訴訟和非訴訟的區別
訴訟與非訴訟的區別:
第一,意義不同
訴訟:訴訟是指爭議雙方通過在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對方來解決爭議的形式。它是一種法律行為,可以分為民事和刑事兩類。前者,原告是受害者,因糾紛未解決而打官司。后者涉及刑事犯罪,嫌疑人由政府當局起訴。
無訟:無訟是法律事務。法律事務,廣義的非訴訟法律事務是訴訟法律事務的對稱。從性質和處理方式來看,非訴訟法律事務有兩層含義:
第二,特點不同
訴訟:中國大陸的訴訟程序一般采用兩審終審制(注意文字的變化,兩審不等于二審),分為一審和二審,但也有部分案件實行一審終審制。
非訴:非訴必須是能夠產生民事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實;這是法律事實,不得通過訴訟處理。
第三,用法不同。
訴訟:當自己的權利或權利受到侵犯時,使用訴訟。在中國人的觀念中,“訴訟”二字由“訴訟”和“訴訟”兩個字組成?!霸V”即訴說、訴說、訴說、控告,“訴”即辯是非、立是非。兩個詞一起用,意思是告訴法庭,在法庭上辯論,辯論是非曲直。
無訟:無訟適用于沒有訴訟成分的法律事務,即無爭議的法律事務。通過非訴訟手段處理法律事務必須包含三層含義:
(一)必須是具有法律意義的事項;
(二)通過非訴訟途徑;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會組織提出請求或者委托律師的。
法律依據:
《憲法》第一百三十九條
第一百三十九條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對于不通曉當地通用的語言文字的訴訟參與人,應當為他們翻譯。
在少數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區,應當用當地通用的語言進行審理;起訴書、判決書、布告和其他文書應當根據實際需要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或者幾種文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二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三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訴訟和非訴訟區別是什么
一、訴訟和非訴訟區別是什么
1、訴訟與非訴訟的主要區別,就是是否通過打官司解決問題。但非訴訟與訴訟相比,非訴具有如下優勢:
(1)更低的成本;
(2)更快的速度;
(3)更方便靈活;
(4)更少的對抗性;
(5)更加非正式性;
(6)主要解決而不是譴責;
(7)可以不公開進行;
(8)較少管轄問題;
(9)結果更容易為當事人所接受。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二、訴訟和仲裁的區別
1、啟動的前提不同
要啟動仲裁程序,首先,必須要雙方達成將糾紛提交仲裁的一致的意思表示,這可以通過專門的仲裁協議也可以通過合同中的仲裁條款表現出來。達成一致意思表示的時間可以是在糾紛發生前,糾紛中也可以在糾紛發生之后。其次,雙方還必須一致選定具體的仲裁機構。只有滿足上述條件仲裁機構才予受理。
對訴訟而言,只要一方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即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而無需征得對方同意。由此,訴訟的條件要寬泛得多。
2、受案范圍不同
仲裁機構一般只受理民商、經濟類案件(婚姻、收養、監護、撫養、繼承糾紛不在此列),不受理刑事、行政件。而對上述案件,當事人均可訴訟有門。
3、管轄的規定不同。
仲裁機構之間不存在上下級之間的隸屬關系,仲裁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一般情況下,當事人可以在全國范圍內任意選擇裁決水平高、信譽好的仲裁機構,而不論糾紛發生在何地、爭議的標的有多大。
人民法院分為四級,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具有監督、指導的職能,訴訟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根據當事人之間發生的爭議的具體情況來確定由哪一級法院及由哪個地區的法院管轄。無管轄權的法院不得隨意受理案件,當事人也不得隨意選擇。
4、選擇裁判員的權利不同
在仲裁中,當事人約定由三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的,應當各自選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員,第三名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仲裁員。而訴訟之中,當事人無權選擇審判員。但是在法定的情況下,可以要求審判員回避,或者要求將審判由簡易程序(只有一位審判員)轉入普通程序(三位審判員組成合議庭)。
5、開庭的公開程度不同
仲裁一般不公開進行,但當事人可協議公開,但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人民法院審理,一般應當公開進行,但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法律另有規定的,不公開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6、終局的程序不同
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仲裁庭開庭后作出的裁決是最終的裁決,立即生效。但勞動爭議仲裁是個例外,當事人不服仲裁裁決的,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訴訟則實行兩審終審制,一個案件經過兩級人民法院審理,即告終結,發生法律上的效力。當然也存在特例,如選民資格案件、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定民事行為能力案件、認定財產無主案件實行一審終審。
7、強制權力不同
仲裁機構對于干擾仲裁活動的當事人,無權行使強制措施。人民法院則可以對干擾訴訟活動的當事人采取拘傳、訓誡、責令退出法庭、罰款、拘留的強制措施。
當事人拒不履行仲裁機構做出的裁決時,仲裁機構無權強制執行,只能由一方當事人持裁決書申請人民法院執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當事人拒不履行義務時,人民法院可以自行決定或者依當事人的申請,采取強制執行的措施。
訴訟程序和非訴訟程序的區別
法律分析:區別:1、概念不同:民事非訟案件也稱為民事非爭議案件,是指不具有民事權利義務之爭但有必要由人民法院依法處理的民事案件。民事非訟案件是民事訴訟案件的對應概念。民事訴訟案件,是指當事人之間因發生民事權利義務爭議或其他民事爭議而形成的民事案件。不管是民事訴訟案件還是民事非訟案件,都屬于民事案件范疇,都適用于民事訴訟法。2、特征不同:民事非訟案件以“不具有民事權利義務之爭”為其本質特征。從民事訴訟法對民事非訟程序的立法情況來看,“不具有民事權利義務之爭”有兩種情況:一是當事人之間客觀上不存在著民事權利義務的爭議,例如,公民甲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其妻乙死亡,甲與乙之間便沒有民事權利義務的爭議;二是沒有明確的相對應的另一方爭議人,因而在申請人請求人民法院處理有關民事問題時尚無民事權利義務的爭議存在,例如,遺失票據的人由于不知現在的持票人,所以無法與他人發生民事權利義務的爭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護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保證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及時審理民事案件,確認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制裁民事違法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