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和張先生分別是女同和男同,因為家庭原因在2015年雙方結婚,其實也就是形式婚姻。結婚這些年相互之間也沒有發生過夫妻關系,雙方的收入也都各自花銷,雙方都是北京人。張先生在事業單位,年收入25w左右,李女士是自由工作者,沒有穩定收入,李女士婚后全款160萬買了一套北京的公寓房,另外一套則是張先生婚前單位分的公房?;?0萬。2019年雙方因各自家庭壓力決定試管嬰兒,在2020年成功產下一女。2022年時雙方就想要離婚,但是在初步溝通的過程中。雙方就孩子問題始終無法達成一直,理由阿是李女士和張先生都不想撫養這個孩子,本身生孩子也是因為相互家庭的影響才決定試管生娃,我當時給出的建議是等到孩子滿兩周歲在協商離婚。這不今年春節過后,李女士又和我進行了溝通。主要的訴求主要兩點,第一:婚后買的房不能算夫妻共同財產,第二:孩子的撫養權不要。每個月可以給一部分撫養費。初步和解談判的時候阿,房子張先生不要可以是李女士個人財產,但是孩子也不要。所以我們就以對孩子成長,教育等因素確定了張先生的工作,以及房屋性質對孩子未來成長教育的優勢,最后判定孩子歸張先生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