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注冊商標罪客體要件(假冒注冊商標罪的客體)
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構成要件是怎樣的
法律主觀:
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構成要件是: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可以是任何單位和個人;侵犯的客體為他人合法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和國家商標管理秩序;主觀方面必須是故意,即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而銷售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具有經銷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并且經銷金額較大的行為。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 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罪的認定標準
法律主觀:
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 定罪標準有: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商標的管理制度和他人注冊商標的專用權; 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國家對商標的管理制度和他人注冊商標的專用權; 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為故意。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條
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一十四條
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銷售金額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一十五條
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明知認定
法律主觀:
銷售 假冒注冊商標 商品罪可以從以下方面進行認定: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為國家對 商標 的管理制度和他人 注冊商標 的專用權。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非法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要件為一般主體。自然人和單位均能構成本罪的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表現為故意,即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而故意銷售給他人。過失不能構成本罪。
法律客觀:
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根據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的犯罪構成,過失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故意銷售與注冊商標的商品不屬于同一種類的假冒產品、故意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不大,其社會危害性較小不構成犯罪的,應按照《商標法》第39條的規定處理。只有數額較大,如達到二萬元,才能按犯罪處理。 本罪與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界限 1、侵害的客體不同。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商標權人的商標專用權和消費者的合法利益,其中,侵犯商標專用權是主要方面。而后者侵害的客體是國家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制度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其中,侵犯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是主要方面。 2、客觀要件不同。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行為;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在客觀方面則表現為行為人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行為。在司法實踐中,有兩種情況值得注意,其一是行為人不知道所銷售的商品上的商標是假冒商標而在產品中摻雜、摻假,然后予以銷售,銷售金額達5萬元以上的,只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論處;其二是行為人明知所銷售的商品上的商標是假冒商品,且在所售產品中摻雜、摻假的,銷售金額達5萬元以上的,該如何處理了能否按想象競合犯處理?我們認為,這種情況不能按想象競合犯處理,因為這種情況下的行為人是先后出于兩個不同的故意,實施了性質不同的兩個行為,只不過,這兩個行為有程度上的重合,相似于一個行為人在犯了傷害罪的基礎上又出于殺人的故意將被害人致死的情況,這確是實質上的數罪,但因兩個行為有吸收與被吸收的關系,故只以吸收行為所構成的罪論處,即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論處。 本罪與假冒注冊商標罪的界限 根據本法第213條的規定,假冒注冊商標罪是指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行為。本罪與假冒注冊商標罪的區別主要是:1、犯罪對象不同。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假冒注冊商標罪的犯罪對象是他人注冊的商標。2、犯罪客觀方面不同。本罪在客觀方面主要表現為行為人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假冒注冊商標罪卻表現為行為人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已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在實踐中,有兩種情況不好認定,一種情況是,行為人未經注冊所有人許可,在同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已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后,又將該種商品出售,獲取非法利益,該如何定性?我們認為,這屬于吸收犯,前行為是吸收行為,后行為是被吸收行為,前后兩種行為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整個犯罪過程,彼此間存在著密切的聯系,后行為是前行為的必然結果。這種情況只按假冒注冊商標罪一罪認定,而不再認定為兩罪實行并罰。另一種情況是,數個行為人出于假冒注冊商標的共同故意,分工協作,有的制造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有的銷售這類商品,該如何定性?我們認為,這種情況下,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行為是假冒注冊商標共同犯罪的一個組成部分,只能以假冒注冊商標罪一罪認定,銷售這類商品的人實際上是假冒注冊商標罪的共犯。
假冒注冊商標罪的構成要件
假冒注冊商標罪的認定標準如下:
1、主要要件,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即任何企事業單位或個人偽造他人注冊商標,情節符合犯罪標準的,構成本罪;
2、主觀方面,犯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的,以營利為目的,過失不構成本罪;
3、客體要件、犯罪客體為他人合法注冊商標專用權和國家商標管理秩序;
4、客觀方面,犯罪的客觀方面是刑法禁止的假冒商標,情節嚴重。
假冒注冊商標罪構成要件:
1)該罪的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和單位。
2)該罪侵犯的客體為他人合法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以及國家商標管理秩序;
3)該罪主觀方面為故意,且以營利為目的。過失不構成本罪。
4)該罪的客觀方面為行為人實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假冒商標行為,且情節嚴重。
賣假藥公司的員工怎么判?
公司銷售假藥的,對員工怎樣判刑,要看員工在銷售假藥中的作用和銷售假藥情節而定,如果員工不知情的,不承擔刑事責任。
假冒注冊商標罪,是指違反國家商標管理法規,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行為。
1、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和國家的商標管理制度。
2、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商標管理法規,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行為。
假冒行為:是指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
同一種商品:是指同一品種的商品或者是完全相同的商品,屬我國頒布的《商品分類(組別)表》中同一種目下所列舉的商品,包括名稱完全相同,或者與被假冒的注冊商標在視覺上基本無差別,足以對公眾產生誤導的商標,包括了名稱相同的文字商標、圖形相同的圖形商標以及名稱、圖形都相同的組合商標。
3、犯罪主體:是個人和單位。
4、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實踐中多具有營利或者謀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 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假冒注冊商標罪構成要件
法律主觀:
假冒注冊商標罪構成要件有:
1、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和單位。
2、侵犯的客體為他人合法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以及國家商標管理秩序;
3、主觀方面為故意,且以營利為目的。過失不構成本罪。
4、客觀方面為行為人實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假冒商標行為,且情節嚴重。
法律客觀:
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國家有關商標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注冊商標的專用權。犯罪對象是他人已經注冊的商品商標。所謂商標,俗稱“牌子”,是指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業者用來標明其商品或服務項目的顯著特征,并便于區別與他人所生產、銷售的商品及其服務項目,而在商品或包裝上以文字、圖形、記號及其組合等形式制作的一種標志,是商品生產或經營者為了標明和維護其商品的質量信譽,防止他人假冒自己的商品,侵犯其經濟權益所采取的一種必要手段,包括商品商標和服務商標。商標一經商標局核準注冊,便成為注冊商標,商標注冊人便對其注冊商標享有商標專用權,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假冒。但對于未經注冊的商標或雖經注冊,但已超過商標注冊的有效期限或因違法行為被注銷的注冊商標,法律不予保護,即使有人假冒,也不構成所謂侵權。因此,能成為本罪對象的商標必須符合下列條件:第一,是商品商標,而非服務商標,即使有人假冒服務商標,亦不構成本罪。第二,是已注冊的商標,非注冊的商標即使有人假冒,也不構成侵權,更不能構成犯罪。第三,是他人的商標,對于自己使用的商標,自然談不上假冒。第四,是未超過有效期限的有效商標。根據我國商標法規定,注冊商標的有效期限為10年。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6個月內申請續展注冊。如果期滿6個月內未申請續展注冊或者因違法被注銷的商標,不能成為本罪對象。這樣,本罪的對象僅限于他人注冊的有效商品商標。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行為。 1、行為人必須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一方面,行為人使用商標的商品與注冊商標的商品必須是同一種商品;另一方面,行為人所使用的商標與他人的注冊商標相同。所謂使用,是指附著于商品的商標使用。它既可能是表現為將他人注冊商標標于商品的包裝上,也可能表現為將其標于商品本身,但都必須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對于“相同”的認定,則應以是否足以使一般消費者誤認為是注冊商標為標準。商標的構成要素是文字、圖形或者文字與圖形的組合,故應從商標的讀音、外觀、意義方面來識別商標。因此,與注冊商標的讀音、外觀、意義相同的商標,就是相同的商標。但相同的范圍仍然難以確定。假冒商標與注冊商標總會在某些方面存在細微差別,認定是否“相同”應考慮消費者的通常識別能力,因為商標具有區別不同生產者或經營者生產或經營同種商品的功能,具有宣傳商品的作用,而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時,不可能攜帶真正的注冊商標并進行比較,只能根據自己的記憶或印象選購商品,如果要求假冒商標與注冊商標沒有任何差異,才確定假冒注冊商標,則不利于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也會過于縮小假冒注冊商標犯罪的范圍。因此,只要足以使一般消費者誤認為是相同的商標,就可以認定為“相同”。使用與注冊商標相似的商標的行為,不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行為人所假冒的商標,必須是他人的注冊商標。我國《商標法》對商標專用權的取得采取注冊原則。商標注冊是指商標所有人為了取得商標專用權,將其使用的商標,依照法律規定的注冊條件、原則和程序,向商標局提出注冊申請,商標局經過審核,準予注冊的法律事實。經商標局審核并準予注冊的商標,便是注冊商標,享有商標專用權。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才可能構成假冒磕冊商標罪。這里的“他人”是指向商標局申請商標注冊,并依法取得商標專用權的企業、事業單位及個體工商業者,包括外國企業和外國人。我國除對香煙、藥品等商品實行強制注冊外,其他多數商品均采取自愿注冊原則。行為人所假冒的必須是商標?!渡虡朔ā返?條第2款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業者,對其提供的服務項目,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服務商標注冊。”第3款規定:“本法有關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于服務商標?!狈丈虡耸侵附鹑?、運輸、廣播、建筑、旅館等服務行業為把自己的“服務”業務同他人的“服務”業務相區別而使用的商標。據此,在同一種服務項目上,使用與他人注冊的服務商標相同的商標的,也是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行為,可能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 2、行為人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渡虡朔ā返?6條規定:“商標注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睋耍涍^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該注冊商標的,是合法行為,不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經許可使用他人注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讀注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實踐中有的被許可人使用他人注冊商標,卻不在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這種行為違反了《商標法》,也會侵犯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但既然使用注冊商標本身是被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的,就不能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自然人和單位均能成為本罪主體。就自然人而言,只要行為人達到了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實施了假冒注冊商標的行為,即可構成犯罪。就單位而言,單位實施了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行為,構成犯罪的,實行兩罰制,即對單位判處罰金,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某一商標是他人的注冊商標,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該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一般情況下,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罪的行為人都具有獲利的目的,但依本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不是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罪的必要構成要件,可能有些假冒商標的行為是為了損害他人注冊商標的信譽。不論是出于什么動機或目的,均不影響本罪的構成。如果是出于過失,即在確實不知道自己所使用的商標是他人己注冊的商標,則不構成本罪,可以按一般的商標侵權行為處理。
假冒注冊商標罪的主體是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二)假冒兩種以上注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假冒注冊商標罪的構成要件為:
1)該罪的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即任何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個人假冒他人注冊商標,情節達到犯罪標準的即構成本罪。
2)該罪侵犯的客體為他人合法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以及國家商標管理秩序;
3)該罪主觀方面為故意,且以營利為目的。過失不構成本罪。
4)該罪的客觀方面為行為人實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假冒商標行為,且情節嚴重。
與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的區別:
前罪侵犯的是國家商標管理制度,實施假冒商標情節嚴重的行為;
后罪侵犯國家對商品質量的管理制度,實施在產品中摻雜使假、以假亂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行為。
對于采用假冒注冊商標的手段生產、銷售偽劣商品,且銷售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既觸犯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也觸犯了假冒商標罪。對于此種情況,應按照重罪吸收輕罪的原則,以刑罰較重的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定罪量刑。
根據:
1.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司法解釋: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應當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二)假冒兩種以上注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三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應當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二)假冒兩種以上注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相同”商標的含義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將假冒注冊商標罪的客觀行為限制在“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這一范圍內。因此,在認定假冒注冊商標罪時,判斷行為人使用的商標是否與他人的注冊商標“相同”,就顯得非常重要,它涉及到能否認定行為人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的基本定性問題。
這個問題在近年來的司法實踐中的確比較棘手。突出的疑難爭議焦點是:所謂“相同”的商標,是否要求與注冊商標在所有特征上完全相同?對于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基本相同的商標行為,是否可以認定為假冒注冊商標罪?另外,“基本相同”與“相似”或者說“近似”的區別在哪里?也是值得研究的。
合理界定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中所講的“相同”商標的含義,應該從注冊商標的功能作用,以及刑法設立假冒注冊商標罪的基本目的去解釋。商標所有人在商品上標明注冊商標,其目的一方面在于幫助生產者、銷售者宣傳商品、維護商品的產品聲譽,另一方面在于指示消費者根據自己的需要選購不同品牌的商品。刑法設置假冒注冊商標罪的目的,在于有限度地懲治嚴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因此,對“相同”商標的理解,應當掌握兩個方面:一方面要注意合理實現刑法保護商標專用權和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目的,另一方面也應注意刑法對假冒注冊商標罪客觀行為畢竟有所選擇、有所限定,嚴格解釋“相同”商標的含義。從保護商標專用權和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刑法所講的“相同”商標,顯然是不能限于兩個商標在讀音、外形、含義等方面完全相同的商標。理論上有人認為,所謂相同的商標,只能是指與注冊商標完全相同的商標。否則,認定使用與注冊商標不完全相同的商標的行為為假冒注冊商標罪,有違背罪刑法定原則的嫌疑。這種觀點機械地理解了刑法用語,在司法實踐中也是不切實際的。
但是,刑法條文對假冒注冊商標罪的客觀行為進行限制,表明刑法對假冒注冊商標行為是采取謹慎態度的。如果說對“相同”商標可以進行廣義的解釋,是不是就很難避免刑法的打擊面擴大化的趨勢?因為如果只要行為人使用的商標與他人的注冊商標“基本相同”就可以認定為假冒注冊商標罪,而“基本相同”又缺乏法定的標準,對假冒注冊商標罪的犯罪構成把握實際上就有可能完全脫離刑法對該罪客觀行為的限制。
可是,將“相同”理解為“完全相同”,在事實上就可能只限于將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撿來、竊來,或者商標標識制造者非法提供的情況,因為假冒的商標與注冊商標多少會在某些方面存在微小的差別。對“相同”商標作狹義理解,顯然不符合刑法設立假冒注冊商標罪的目的。當然,什么是“基本相同”而不是“近似”,在不同的假冒注冊商標案件中,需要結合注冊商標和假冒商標的具體特征進行比較辨別?!盎鞠嗤睕]有法定標準,并不是說區分“基本相同”和“近似”就不可行。根據我國商標法的規定,商品商標由文字、圖形或者文字與圖形的結合組成。所以,從辨別對象來說,行為人使用的商標與他人注冊的商標是否基本相同、是基本相同還是近似,完全可以從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構圖及顏色,以及文字與圖形的整體結構等各方面入手進行判斷。
按照法律規定,注冊商標的使用應當嚴格按照注冊時商標標識文字、圖形或者文字與圖形的組合形式、顏色使用。我注意到,在司法實踐中有這樣一種觀點和做法,認為,對組合型的注冊商標,只要與之在讀音、外形、含義三方面之任何一方面相同的,就可認定為“基本相同”。這是否合理呢?
這是不正確的。注冊商標的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構圖及顏色,以及文字與圖形的整體結構,每一個方面都是注冊商標的重要特征,即使假冒的商標在大多數特征上與注冊商標沒有差別,而其中有一個特征存在較為明顯的差別,也不能認定為與注冊商標“基本相同”。比如行為人在電器上使用與注冊商標“飛利浦”讀音相同的“菲利浦”,雖然讀音相同,但“菲”的字形顯然與“飛”不同,只能說行為人使用的是與注冊商標相近似的商標,不能認定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
假如某一個圖形注冊商標被核準為紅色,而行為人假冒的商標卻使用的是綠色,而假冒商標與注冊商標除顏色不同外,在其他方面沒有差別的,可否判斷為刑法所講的與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呢?
這也只能判斷為相近似,因為盡管假冒商標在圖形的構圖和整體結構上與注冊商標相同,但顏色完全不同,因此綜合判斷的結果只能是近似,只不過這種近似性程度比較高,極容易使消費者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但不能因此而將假冒商標認定為與注冊商標“基本相同”的商標,并進而認定行為人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
在判斷假冒商標與注冊商標是否“基本相同”方面,可否在理論上提出一個具體的標準呢?
由于注冊商標的形式多種多樣,假冒商標的形式也五花八門,所以理論中不好提出一個準確的標準。但是,存在一個基本的準則,那就是:以普通消費者的一般注意力作為評判的主觀標準,采取整體比較與商標顯著部分比較相結合的方法綜合判斷,如果普通消費者(不是專業人士或者該商品領域的行業人員)認為兩個商標相比較,文字、圖形或者文字與圖形的結合沒有區別或者視覺上沒有差別,這兩個商標就是“相同”商標;如果普通消費者認為兩個商標相比較,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構圖及顏色,或者文字與圖形的整體結構是相似的,則屬于近似商標。比如鳳凰牌自行車商標中鳳凰圖案的尾巴上的羽毛是12根,如果行為人只是把羽毛的根數作成13根或11根,構圖的顏色和尺寸結構等其他方面與注冊商標又完全相同,則對普通消費者來說,這種羽毛根數的差別是難以區別的,假冒商標便是與注冊商標“基本相同”的。
在判斷假冒商標與注冊商標是否相同時,司法實踐中還出現這樣一個問題:注冊商標所有人自己在商品上使用的商標,與其核準注冊的商標并不一致,那么,判斷行為人假冒的商標是否與注冊商標相同時,是將假冒的商標與核準注冊的商標相比較,還是與注冊商標所有人實際使用的商標相比較呢?比如,****公司將MICROSOFT(大寫)申請注冊為其計算機軟件商標,但**公司在計算機軟件上實際使用的商標Microsoft只有第一個字母是大寫。如果被告人在假冒**公司的計算機軟件上也使用商標Microsoft,是否可以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
司法實踐中有這種現象,只不過有時沒有被認為是一個問題。假冒注冊商標罪懲治的是侵犯注冊商標的專用權的行為,因此,從客體的角度理解,如果行為并沒有侵犯到注冊商標的專用權,是不能對其進行刑法評價的。注冊商標所有人沒有正確使用其注冊商標,而被告人假冒其實際使用的、與注冊商標不同的商標,情節再嚴重,也不能追究刑事責任,因為被告人并沒有侵犯注冊商標的專用權。
銷售非法注冊商標的商品罪
法律主觀:
法院對 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 的量刑的具體標準為:犯此罪的,處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本罪侵犯的客體為國家對商標的管理制度和他人注冊商標的專用權。
法律客觀:
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為國家的商標管理制度和他人注冊商標的專用權。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他人的注冊商標標識。所謂商標標識,是指附有商標圖樣、商標注冊標記、“注冊商標”字樣、注冊商標標志、核準注冊的名稱等的物質載體,如商標紙、商標片、商標織帶等。它是表明注冊商標的商品顯著特征的識別標志,包括:(1)在商品上或者商品包裝、說明書以及其他附著物上所標明的“注冊商標”字樣或者注冊商標標識以及注冊標記;(2)在商品或者包裝物上印制的注冊商標圖形,即注冊商標的文字、字母、圖形及其組合圖樣;(3)經商標局核準注冊或能起到商標作用的商品特定名稱及外觀裝磺部分。商標超過有效期限或因其他原因而被注銷,其標識就不能構成本罪之對象。成為本罪犯罪對象的必須是他人的商標標識,如果是自己的商標標識,就根本談不上偽造或擅自制造。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商標管理法規,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商標標識,情節嚴重之行為。 所謂偽造,是指無權制作他人注冊商標,即未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準而獲得指定印制商標單位的資格的單位或個人,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的合法許可、委托或授權,私自仿照他人注冊商標標識的式樣、文字、圖形及組合、形態、色彩、質地、特征及制作技術等制作與他人注冊商標標識相同的商標標識,或者非商標所有權人,委托他人包括有權印制商標的單位或個人為自己非法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的行為。所謂擅自制造,是指依法經過批準有權印制商標的單位及個人,未經商標所有權人委托,制造與其注冊商標標識相同的商標標識,或者雖受注冊商標所有人的委托授權,但違反委托合同的規定,任意超量印制商標標識的行為。偽造、擅自制造他人商標標識,包括印刷、印染、制版、刻字、曬蝕、印鐵、鑄模、沖壓、燙版、貼花等各種工藝活動。所謂銷售,是指出售、兜售或者轉手倒賣偽造的或者擅自制造的他人注冊商標標識的行為,其中包括擅自出售帶有他人注冊商標的廢次標識之行為。對于銷售行為,只有銷售屬于偽造或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才可能構成本罪。如果銷售的不是偽造的或擅自制造的,如銷售自己的商標標識或者他人真實的注冊商標標識,就不構成本罪。 偽造、擅自制造、銷售的行為必須是違反商標管理法規的行為,才能構成本罪。如果沒有違反商標管理法規,即使有偽造、擅自制造銷售的行為,辦不能以本罪論處。如偽造、擅自制造的是未經注冊的商標標識或雖經注冊但已超過有效期限的商標標識,就不構成本罪。 違反商標管理法規,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商標標識,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才能構成本罪。如果僅是只有偽造、擅自制造或者非法銷售等行為,但沒有達到情節嚴重之程度,亦不能構成本罪。所謂情節嚴重,是指銷售金額數額較大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參照最高人民檢察院1993年12月1日《關于假冒注冊商標犯罪立案標準的規定》的規定,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主要商標標識,違法所得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在2萬件(套)以上的。或者雖未達到上述標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視為情節嚴重,應予立案:因假冒他人注冊商標,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給予兩次行政處罰又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利用他人已經注冊的人用藥品商標的;利用賄賂等非法手段推銷假冒商標商品或者偽造、擅自制造的他人注冊的商標標識的;假冒他人注冊商標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國際影響的。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企業事業單位或個人,單位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個人既包括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的個體工商戶,亦包括沒有營業執照的其他個人。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明知是他人的注冊商標標識而仍故意偽造,或明知違反注冊商標標識印制委托合同的規定,仍然故意超量制造,或明知是偽造的或擅自制造的他人注冊商標標識,卻仍故意銷售。過失不能構成本罪。如印制單位受意欲偽造或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的行為人的欺騙、蒙蔽,不知是他人注冊商標標識而印制的,不構成本罪。但如果印制單位知道行為人的意圖,而出于某種目的,故意偽造或擅自制造的,仍構成本罪,如事先通謀,則構成本罪共犯。不知是他人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而予以銷售的,亦不構成本罪。如果銷售者和偽造、擅自制造者出于共同故意,事先通謀,事后由其幫助銷售偽造或擅自制造的他人注冊商標標識的,此時銷售行為屬于偽造、擅自制造行為的一部分,為非法制造注冊商標標識罪的共犯,對銷售者不以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獨立定罪。
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罪量刑標準
法律主觀:
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定罪標準有: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商標的管理制度和他人注冊商標的專用權;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國家對商標的管理制度和他人注冊商標的專用權;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為故意。
法律客觀:
《刑法》第十四條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第二百一十三條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服務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假冒注冊商標罪構成要件的客觀要件里面有什么內容
法律主觀:
假冒注冊商標罪構成要件為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和單位、侵犯的客體為他人合法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以及國家商標管理秩序、客觀方面為行為人實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假冒商標行為,且情節嚴重、主觀方面為故意。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 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